如皋关于2019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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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关于2019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2020-03-02


如皋关于2019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南通市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聚焦做实产业,提升经济能级,奋力构建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重要支撑,接续开辟如皋高质量发展新境界,现对2019年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激励意见:

一、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夯实工业强市基础

1.对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增幅、应税销售增幅和销售税金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应税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当年达到新增新开业规模工业企业标准,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列入南通“5215”大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执行南通政策进行奖励。

2.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技改设备投资,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为准)达到1000万元的进行补助,其中设备投资额(增值税发票额已入账且设备安装到位)1000-2000万元、2000-5000万元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6%、7%补助(进口设备按8%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专项补助400万元、800万元。

上述技术改造项目中生产性设备投资不含能源类项目设备、二手设备、自制设备、落后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安装费用和单台价值低于1万元(以入账增值税发票额为准)的设备均不予补助。

3.单独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资助经费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主要)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承担同一标准中几个章节的,按一个标准计算,奖项不重复计算);作为标准第二、第三起草单位的,按照第一起草单位的奖励额度分别给予70%、50%的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如皋市标准创新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项目(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主申报单位奖励20万元;对获得集体商标注册的主申报单位奖励5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单位或“江苏省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行政认定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南通市质量奖、如皋市质量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相应质量奖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对获得企业信用管理省级示范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工厂、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鼓励工业企业加大信息化软件投入,对当年软件投入总额超过50万元(不含企业自主软件开发费和嵌入式系统软件费,包含软件购置费、二次开发费、项目实施服务费)且实施完毕投入使用的,按软件购置投入20%(由如皋本地软件企业提供的软件部分增加5%)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软件投入部分按1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省认定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7.本市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验收,奖励50万元;每平台自主开发一款车型并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录或产品核准上市销售超100辆的,奖励50万元。

8.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或符合政府鼓励参加重点展会目录的各类境内展销会,对企业承担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对应税销售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2亿元、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r&d分别达到5%以上、4%以上、3%以上的,予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其它规模企业当年r&d达到2%以上,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对当年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6万元奖励;当年首次认定(含省内迁移如皋并完成变更手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

2.单个项目按照产学研合作协议当年实际支付的产学研合作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额的30%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省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企业创新平台,在运行一年后经绩效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的分别给予10、20、2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20万元、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10万元;获批省创新方法试点企业奖励5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长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类技术中心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与科技创新中的奖项不重复计奖。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科技部火炬中心联合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胡润研究院发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省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当年认定的省级科技产业园、省级协同创新基地、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省创新型试点乡镇等创新载体奖励10万元,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重大创新载体奖励20万元。对高校院所在如皋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等创新载体,按照考核等次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7.鼓励民企开展军工资质认证,对当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国军标质量体系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对于首次获得200万元以上军工订单并成功交付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列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制定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奖励5万元。

8.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4000元。对有效发明专利维护费给予资助,自申请之日起第4-6年的,资助180元/件·年,7-9年的资助300元/件·年,10-12年的资助600元/件·年,13年以上的资助2000元/件·年。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通过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贯彻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合格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贡献份额

1.对实体服务业企业应税销售增幅、实缴税金增幅达到全市实体服务业平均水平的,应税销售每净增1亿元,奖励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注册并进入限上服务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对《财富》杂志近三年公布的名列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在如皋设立省级、南通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评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经济示范企业、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等,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内的企业,在项目申报、引导资金使用等方面重点倾斜。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我市15家集聚区进行考评,在考评达标的基础上取前四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5万元。

4.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举办高质量展会,对企业或协会事先申报并经发改委审核、市政府确认的在我市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展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5.鼓励发展以人为主要生产要素的服务业新兴业态。对新引进新兴服务业企业,当年在本地注册落户实际运营并产生应税销售和税收,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医保三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存量新兴服务业企业,当年净增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医保六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从业人员2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新增100人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积极推动铁路货运物流拓展规模总量,对通过如皋铁路货运站始发的企业,按总运费的10%给予补助(考核时结算给货运站运营企业);对到达的货物按照每吨10元进行补助。上述两项补助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4万元。

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创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1.当年新招引重大旅游项目投资达到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通过南通市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奖励投资方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经南通认定开工、竣工、达效分别拨付奖励金额的30%、30%、40%。当年新认定为“如皋市特色旅游民宿”,客房达到50间,且通过南通市项目考核验收的,奖励30万元,项目竣工、达效分别拨付奖励金额的60%、40%。

2.建成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建成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当年新评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新评为江苏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区、省级自驾游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经审批新对外开放的收费景点,游客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当年新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评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5.进入“如皋市旅游在线统计系统”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外地游客来本市旅游达到1000人次的,一日游(一个收费景点、一正餐),给予3元/人次奖励;二日游(一个收费景点、一正餐、一晚住宿),给予30元/人次奖励;三日游及以上(至少两个收费景点、两正餐、两晚住宿),给予60元/人次奖励。

6.当年建成由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主营本地长寿食品或长寿文化礼品的旅游购物店,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且年开票额达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7.旅游企业在职员工参加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当年获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1万元/人、0.5万元/人;新获得外语类导游资格(包括初级)的人员,一次性奖励0.5万元/人。

属于同类升级创建的,给予级别之间的差额奖励;旅游企业被降级或摘牌的,当年不得享受任何奖补及参与旅游系统评先评优,不得进入“如皋市旅游在线统计系统”。

五、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富民产业

1.凡当年建筑施工产值、实缴税金同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建筑施工产值首次达到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得鲁班奖的独立承建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优奖或詹天佑奖的独立承建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装饰工程奖、参建鲁班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创成一个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10万元;创成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5万元。

3.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平安)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

4.对新组建的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建的当年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创国家级和省级工法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5.鼓励企业大力拓展“一带一路”及境外相关地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项目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六、鼓励扩大对外开放,激发开放型经济发展活力

1.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外贸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

2.对具备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的我市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给予展位费不超过实际支出80%的补助。

3.对上年度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认证、出口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给予不超过费用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获得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4.对上年度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应诉案件律师费,以及对进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律师费给予不超过80%补助,同一案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对我市当年开票销售3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自营进出口),按开票销售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75万元。对首次被省认定的我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且自营进出口总值达5亿元,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自营进出口总值达10亿元的国家级、省级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6.对上年度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货物贸易险,按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40%补助,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对当年在境外建设展示中心、分拨中心(海外仓)、批发市场、零售网点、大红鹰论坛的售后服务网点等国际营销网络的投资企业,年度投资额达到50万美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各类试点企业荣誉称号的外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其它

1.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在三农政策中另行制定。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所有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未实施10万元以上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按奖励政策的80%兑现。

2.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补贴金额时,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奖励、初创型科技企业奖励、旅游奖励除外),其中涉及设备投入类奖励差额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内给予补贴,仍然不足部分不再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3.企业应申报上级各类奖补资金,凡符合上级相关政策扶持而不积极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市本级各项扶持政策奖励;上级和本级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低于本市的部分由市财政补差。

4.对外贸易类奖励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统计、纳税、收汇、实际办公经营的各类外贸企业,所奖励或补助的项目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不就低。

5.对服务业、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创名创牌、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信用管理的参照工业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6.企业当年发生死亡达2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7.加强奖励的审核确认和监督工作。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分别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建工局、旅游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8.本意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建工局、旅游局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提交市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