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科〔2018〕453号 市建委关于天津市装配式建筑执行国家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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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建科〔2018〕453号 市建委关于天津市装配式建筑执行国家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2018-11-21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已发布实施。为保证本市装配式建筑认定指标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性,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认定和等级评价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执行。

为确保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的平稳转换,原《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装配整体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建科〔2016〕464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装配式混凝土框架结构、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建科〔2017〕304号)继续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