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发〔2018〕9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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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8〕9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2018-11-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任务

从2018年开始,要在全市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2018年15%、2019年22%、2020年30%。

(一)全市政府投资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桥梁、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居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

(二)财政支持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首选装配式建筑,集中连片民居和集镇连片建筑工程应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农民自建房屋可根据用户实际,鼓励选择装配式建筑。

(三)全市新供地商品房项目分区域、分阶段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

1. 重点推进区域:市本级中心城市规划区域。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应达到:2018年15%、2019年22%、2020年30%。

2. 积极推进区域: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城市(县城)规划区域。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应达到:2018年10%、2019年15%、2020年20%。

二、加快项目落地

(一)根据建设任务及相关要求,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项目铺排布置会,按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两大类别铺排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在立项批文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城乡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写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划拨供地项目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写入土地划拨决定,对出让供地项目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在公告中予以告知并写入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娄底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计划,在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在公告中予以告知并写入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加速产业发展

(一)加快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度。引进和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娄底中心城区要加快落实与相关企业签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加快推进产业基地建设进程,力争在2018年建成投产。各县市要根据全市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布点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和万宝新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对符合国家规范且有完善产业服务能力的企业,其在娄底范围内新农村建设和文化旅游产业中投资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和万宝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钢结构生产、装备制造等企业,围绕装配式建筑转型发展,积极引进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总部经济,积极打造装配式建筑百亿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粮食局)

四、强化项目监管

(一)严格项目审批环节。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适用技术、预制装配率等内容的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质安监注册、施工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办法与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二)创新工程建设模式。装配式建筑应进行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和建造,并落实建筑全装修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总承包模式,鼓励在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落实装配式建造技术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及建筑品质整体提升的要求,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生产、设计、施工、节点、验收、计价、图集等技术指南和价格信息的编制出台,规范装配式建筑的质量性能要求,提高装配式建筑品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操作工人落实岗位职责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完善部品备案和目录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质监局)

五、加大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资金。增设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每年该产业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牵头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实施项目补贴。对实施装配式建筑且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含)的商品房项目(土地挂牌已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除外),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相关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给予财政奖补的通知》(湘财建〔2017〕95号)要求执行;对采用装配式建筑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农民自建住房参照商品房项目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加大奖励力度。对在娄底范围内建有生产基地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年度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奖励条件的,取奖励最高的一项。

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总部引进关联产业落户娄底,按引进落地项目投资总量的1%和引进的关联企业前三年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5%对装配式建筑企业总部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降低收费标准。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免收自建自用工业生产厂房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各类规费按刚性收费标准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各类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五)鼓励技术创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六)实行容积率奖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动采取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不低于50%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六、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和万宝新区管委会)

(二)严格督查考核。强化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督查考核,加强日常监管和督查,充分运用督查评估结果,严格落实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三)加强人才培养。加强装配式建筑专业施工队伍建设,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按照管理、技术、操作等不同类别、层次进行分类培训。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大力培养具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推动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提高公众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认识,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社会认知度。广泛宣传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全社会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良性互动氛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和万宝新区管委会)

七、其他

本通知中有关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关奖励、补贴由受益地财政承担。

本通知发布后,娄底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26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