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2018-1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全面促进我市建筑产业体系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任务 (一)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机关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有专业工程技术要求的除外),单体建筑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二)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轨道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文件须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适用技术、预制装配率等内容的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含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等环节要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和服务标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由住建部门进行验收评审,并出具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预制装配率等认定文件。对于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确保施工安全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分段验收。住建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出台文件,细化违约责任和处罚基准,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装配式实施要求的建设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和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违约行为列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全市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分区域重点推进,并鼓励推行全装修建设交付。 1.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2018-2020年每年新开工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对于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单体建筑预制率原则上不低于25%。 2.2018-2020年,各县(市)每年新开工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对于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单体建筑预制率原则上不低于25%。 二、分类安排项目计划 根据建设任务及相关要求,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题会,按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分别安排装配式建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适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并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城乡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设要求的具体面积、相关指标等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二)商品房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提出装配式建设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将装配式建设要求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写入挂牌须知及出让合同。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创新工程建设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生产、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采用部分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当地只有3家以下(含3家)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设计施工招标时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二)开展政府资金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根据企业在市内生产、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实施容积率奖励。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40%-50%的,给予4%的容积率奖励;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5%的容积率奖励。各县市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25%-40%的,给予3%的容积率奖励;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给予5%的容积率奖励。奖励容积率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操作细则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制定。 (四)实施税费优惠。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费在现有基础上给予五折优惠。凡购买装配式住房的,免收房屋测绘成果利用费。 (五)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六)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可缴纳总价款的50%,余款一年内付清,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开辟绿色通道。对已经办理立项手续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并经现场核查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条件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项目可以提前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三个月内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具体期限可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中予以约定。 (八)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城管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钢构件等装配式部品部件的车辆,给予下列支持:确定通行时间、线路及载质量,核发通行手续;在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准许免费占道作业。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强化绩效考核。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市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进行严格考核。 (二)明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人才培育和宣传推广。积极探索和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急需的高端人才,开展装配式建筑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依托试点示范项目培养装配式建筑实用技术人员。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在本通知正式出台前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