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6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10-2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暨人防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为依托,以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着力转变工程建造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 建立标准,提高质量。以现有装配式建筑体系为基础,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逐步建立具有北方寒地特点的装配式建筑部件标准图集、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等全过程规范标准,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 企业带动,创新发展。以现有产业化基地和龙头企业为基础,引进省外优秀企业补“短板”,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业创新发展。 示范引领,稳步推进。以政府投资工程为引领,以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为带动,促进优势区域和重点领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并在全省推广,带动社会项目同步推进,加快提高全省建筑装配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到2017年末,试点城市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其他市地要研究启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工作。到2020年末,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试点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到2025年末,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推进转变建造方式力度。 1.着力提高装配化设计水平。引导设计单位与装配式建筑企业、产业化基地联手,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和水平。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着力提升工厂化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提升工厂化能力。 3.着力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着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5.着力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选择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对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应用大红鹰论坛的技术支持,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开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应用。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6.着力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卫、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二)努力营造宽松市场环境。 1.积极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2.引进成熟技术补“短板”。围绕我省装配式建筑“短板”招大引强,引进域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域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3.建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确定哈尔滨市为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结合当地区位、产业和资源实际,探索形成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技术体系,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并在全省范围推广。 4.政府投资工程率先带动。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着力完善建设管理体系。 1.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施工等),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从可研立项、规划设计、生产运输、现场组装、质量监管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 3.改进招标投标方式。坚持依法依规招投标。装配式建筑可采取工程总承包方案招标或体系招标,不再要求分专业、分行业招标;对于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私有投资或企业自投自建的装配式建筑,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4.健全工程计价体系。结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等技术资料,编制并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依据,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工程计价依据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四)注重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强化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为主体组建1至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规范,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积极推广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件部品。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保障。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供地使用合同中。 (二)招商优惠。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三)科技扶持。根据行业需求,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财政奖补。各市县政府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七)行业支持。鼓励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龙江杯奖等奖项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八)交管支持。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输预制钢混及钢结构部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九)技术服务。组建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本地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统筹协调,制定本地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具体目标、工作措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住建、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人社、国土、商务、国资、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能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在装配式建筑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预售、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科技支持、招商引资、财税政策、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监督考核。各市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实施办法。省住建厅要会同省直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各设区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按照工作推进目标,定期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全省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展宣传、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