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7〕7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2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和咸宁绿色崛起战略规划,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抢抓发展机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造方式向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成品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现代化方式转变。 (二)目标任务。 2017—2018年,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和需求,引导本地区优势企业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的设计与开发,初步形成装配式建筑的市场需求。 2019—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市场环境,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 2021—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每年递增5%左右,2025年达到30%以上。 (三)实施范围。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在土地供应和用地规划时应明确按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2018年5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咸宁高新区、梓山湖新城的民用建筑; 2021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民用建筑。 二、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化、集约化转变。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的技术研发、设计、生产、施工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建立咸宁市建筑业产业联盟。鼓励设计、开发、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各方参与设计、施工安装、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的合作。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咨询、金融投资、物流仓储、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市场主体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全面推动我市建筑业产业化发展。 (二)推进示范带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率先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和新建住宅全装修示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和厨卫一体化等部品部件。鼓励小城镇示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建设项目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和实施全装修,设立咸宁市建筑业产业化示范项目奖励基金,充分发挥企业在建筑业产业化发展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三)推广住宅全装修。 在全市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中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合理确定装修标准。在主体结构设计阶段统筹完成室内装修设计,大力推广住宅装修成套技术和通用化部品体系,减少建筑垃圾和粉尘污染。引导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市场供应比重。推广菜单式装修模式,推出不同价位的装修清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全装修,到2020年,住宅全装修面积占新建住宅面积比例应达到50%。 (四)推广适用技术。 1.推广应用多样化建筑结构体系。第一类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第二类为钢结构与轻钢结构,第三类为混合结构体系。 2.推广应用五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承重类的建筑内、外墙板和建筑屋顶,包括外墙复合保温墙板、轻质内隔墙板、建筑用光伏构件等;第二类为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建筑构部件;第三类为成套的成品建筑设备和部品;第四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装饰件,包括叠合楼板、阳台、雨棚等;第五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框架柱、框架梁和次梁、抗震墙板、连梁等。 3.大力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成套技术。包括成品房装修及整体厨卫成套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空气源与地源热泵应用成套技术、水资源利用成套技术、生化垃圾处理成套技术、采暖与新风系统成套技术、智能化管理成套技术、建筑立体绿化技术等。 4.推广工业化施工组织技术。包括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大型预制构件的物流运输管理技术、高层建筑大型构件的吊装技术、连接节点的防裂防渗技术等。 5.推广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包括主体结构的连接技术、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技术、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技术、预制装饰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技术等。 三、政策措施 (一)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二)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三)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其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应给予优先扶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四、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二)国土主管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对纳入按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范围的房屋建筑,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提出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标准,即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1年满后,按照本实施方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五)建设主管部门应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按规定制定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考核。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地、各部门应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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