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发〔2017〕2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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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17〕2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8-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破解传统建筑业发展瓶颈,推动建筑业创新驱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速生态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下同)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健全机制,完善体制,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坚持示范带动、统筹推进。发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造方式向商品住宅、商业项目领域拓展,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3.坚持产业联盟、品质提升。坚持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维一体化,注重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优化产业布局,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整合产业链条,全面提升建筑品质。

  4.坚持科技支撑、创新联动。坚持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优先引进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注重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建筑行业质量和效益的全面提升,实现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以装配式产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力争2018年底完成产业基地建设。以政府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为切入点, 2019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12%(预制率不低于30%);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预制率不低于30%);2022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20%(预制率不低于40%);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预制率不低于40%),新建装配式建筑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天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确定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明确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控制性指标。

  (二)支持装配式产业基地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具有成熟和先进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合作,建设天门市装配式产业基地。将装配式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在建设用地、规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为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三)组织试点示范。

  2019年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为切入点,率先引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作为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试点项目;2019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在中心城区出让土地中,要落实一块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并明确用于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商业住宅或商业项目,抓好示范。

  (四)推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协调发展。

  将现有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统一起来,利用装配式建筑的特有功能和技术优势,提高绿色建筑设计和建造水平,促进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技术在城市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构建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建造和检测评价技术及标准体系,开发耐久性好、本质安全、轻质高强的绿色建材,促进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实现规模化、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

  推行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升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等多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培育具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

  制定全装修建筑建设管理规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同步设计、协同施工,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服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七)创新监管体系。

  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做好装配式建筑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倡导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过程bim技术应用,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提高整体效率。

  (八)强化人员培训。

  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加强对管理、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人员的技术培训,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才和生产、操作经验的技能型产业技术工人,为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三、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

  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项目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中,要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市住建委要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规划引领。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编制“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城市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三旧”改造和城市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财政支持。

  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开展科技创新、标准完善、试点示范、基地建设、宣传培训等工作。对2018年底前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业基地,符合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工艺,产能达到30万立方米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除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还可另外享受一次设备投资的5%的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18年底前,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和财政评审时可将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对装配式商品住宅、商业项目采用本市装配式基地生产的部品件建造的给予50元/平方米市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装配式建筑,按照现有的绿色建筑奖励标准,给予上限奖励,同时将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推进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企业享受的所有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其纳税(增值税、所得税)总额。

  (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把装配式建筑产业列入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设立装配式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的项目发展和企业融资。

  (五)税费优惠。

  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六)奖励与支持。

  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保障性住宅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参与装配式建筑建造的施工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可给予下调30%的政策鼓励。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商品住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给予完成投资额下调10%的政策鼓励。同时在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下调10%的政策鼓励。

  (七)招投标政策。

  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等多种招标模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装配式施工经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八)优先评优评奖。

  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外墙)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

  四、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依据辖区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在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负责落实将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增加的成本列入项目概算;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市住建委:1.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2.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3.配合制订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负责《天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编制、审查以及报批工作;5.负责构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技术支撑体系;6.加强预制部品认定管理,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管理,并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7.抓好推广装配式建筑配套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8.牵头组建天门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9.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评审时将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增加的建造成本计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土地出让、划拨及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审批提供方便;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要求;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完成《天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编制,落实“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外墙)的商品住宅、商业项目的规划奖励政策。

  市房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制定和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及预制率、装配率、全装修面积比例等内容,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指导“一区三园”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的落实;与市财政局、物价局协调,对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交通管理便利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超限超载便利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落实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市国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的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市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落实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项目的招标投标支持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

  市城投公司:负责完成投资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指标。

  市天力城开公司:负责完成投资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的天门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乡镇及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国税局、人社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资源局、环保局、城投公司、天力城开公司等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住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责任考核。

  建立装配式建筑目标考核责任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到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