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08-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
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相关
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
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
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实现绿色建
筑全覆盖,强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
标准进行建设。至2020年,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达到2%以上。
(三)2017年全市新建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2家以上。
二、实施范围
(四)全市: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市本级:2017年10月1日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绿色建筑专项规
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个人建房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其他县、市:应根据本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中心城区范围,在其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采
用装配式建筑。
在2020年1月1日起上述围合范围外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
(五)2016年10月1日起,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出具规划选址或规划设计条件的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
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三、重点任务
(六)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我市绿色
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
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
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各县(市、区)应在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七)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及相关产业园区在台州市合理布
局,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建设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
地,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产品齐全、配套完整的产业格局。优先保障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用地。
(八)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
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
计软件。
(九)提升装配式建筑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
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
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
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十)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装配式
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建立应用预制构件全过程“互联网”质量管理信息系
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预制构件全过程质量的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监管制
度,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现场浇筑结构部分和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抽查抽测力度,重点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和吊装等危
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推行装配式建筑质量保险,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
(十一)推广钢结构建筑。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
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
结构住宅发展。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
四、保障措施
2018/6/12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
业化发展的指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基投集团、市
社发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规划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
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
(十三)细化责任分工。
1.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
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项目
选址意见书中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负责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
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装配式商品房项目预售绿色通道。牵头组建台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专家
委员会,牵头组建台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研究中心。完善适应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的技术标
准体系,研究确定计价依据。
2. 市发改委:协助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按照《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要
求落实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有关内容。
3. 市经信委: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节能管理,支持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
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4. 市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
科技发展,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增加新型建筑工业化研究的科研投入。
5. 市财政局:会同制定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筹措和落实奖励资金。
6.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根据规划条件要求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或
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的具体要求。优先保障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用地。
7.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和工程项目相关环保审批服务工作。
8.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 市金融办:负责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金融扶持工作。
10. 市基投集团:落实国有投资项目全面应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应及时反馈绿色建筑和建筑工
业化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情况,便于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完善发展规划。
11. 市社发集团:落实国有投资项目全面应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应及时反馈绿色建筑和建筑工
业化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情况,便于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完善发展规划。
12.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绿色建筑和
建筑工业化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实施的时间节点,制定出台辖区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扶持政策。及时上报绿色建
筑和建筑工业化基地、项目信息。
13. 台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受委托提供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
等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基地和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
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14. 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研究中心: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监管等相关技术
的科研工作。
五、加大政策支持
(十四)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政策。
(十五)经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可授予“示范基地”称号。获台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
基地的生产企业奖励100万元,获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
化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奖励300万元。
(十六)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
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
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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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
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
标。
(十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审查时,可给予开通绿色通道。对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可
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商品房预售手续办理。
(十九)装配式建筑项目,可组织多次主体结构验收和分段验收。
(二十)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
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二十一)装配式建筑在申报绿色建筑、质量安全等奖项时予以优先推荐。
(二十二)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住宅。购买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聚集区、台州经济开发区
范围的装配式新建商品住宅的按房屋成交价格的0.8%给予购房补贴。同时在公积金贷款优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
率等方面给予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二十三)全面实施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鼓励消费者购买全装修住宅,购买全装修商品房消费者,且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的,可以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贷款。
(二十四)推进农村建设项目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
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六、其他
(二十五)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聚集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
范围为《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椒江区331000—01—001至003政策单元;黄岩区331000—02—001至004政策
单元;路桥区331000—03—001至003政策单元;台州湾产业集聚区331000—04—002政策单元;台州经济开发区
331000—05—001至003政策单元。
(二十六)本意见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
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本意见中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
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按《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和地方
性细则予以认定。
(二十七)全市范围内从事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单位和采用绿
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项目、被动式建筑适用于本意见。
(二十八)因项目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组织召开相关方案专家论证
通过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