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建综〔2018〕180号 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拔)建设条件管理的通知
2018-07-30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国土资源(分)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金华山建设环保征迁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拔)程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经研究决定,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划拔),实施建设条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条件管理程序 1.国有商住建设用地准备出让或具体建设项目申请划拔用土地时,由开发管理单位等做地主体负责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设用地地块的建设条件申请。 2.建设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划拔)的建设用地地块提出相关建设条件并出具建设条件书,由开发管理单位等做地主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未确定建设条件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出让(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出让(划拔)建设用地地块的建设条件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示该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建设主管部门按建设条件书约定内容实施监管。 二、建设条件管理内容 1.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根据各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出让(划拔)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 2.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出让(划拔)地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3.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出让(划拔)地块的给水、雨水、污水、供电、道路及环境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4.文明城市创建和扬尘治理要求。 三、要求 1.各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开发管理单位等做地主体衔接和沟通,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拔)建设条件管理协调机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落实。 2.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拔)建设条件管理工作,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严格按要求纳入国有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划拔)公示。 3.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拔)后建设条件落实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及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对相关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拔)建设条件书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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