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7〕6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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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办发〔2017〕6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2018-07-30

嘉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有关精神,为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着力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水平。到2020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5%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全市新建建筑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占比达到30%以上。

(三)推进生产基地建设。2018年前,引进或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建成2个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

(四)推动实施住宅全装修。按照省规定的时间,对市本级、县(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嘉兴市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各县(市、区)也应按时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全面执行绿色设计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且应用规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周围环境保持协调美观。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三)强化生产能力建设。充分利用我市毗邻沪杭的区位优势,按照“科学规划、立足本地、接轨上海、辐射周边”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创建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和基地。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装配式结构技术应用能力。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构件生产、物流运输、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完善上下游产业链。

(四)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新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造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市本级中心城区内单体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宾馆、商办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计容建筑面积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住小区应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各县(市、区)应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建委备案。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全过程物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落实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六)注重试点示范引领。各县(市、区)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推动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中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基地。

三、政策支持

(一)项目招投标。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或需要专利、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其招标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执行。

(二)容积率核算。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4%)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

(三)质量保证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配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四)土地出让金。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加强财政支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配套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根据实施或考核情况另行制定。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六)加大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优化审批服务。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八)鼓励评优评先。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建筑。

以上享受扶持政策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和工业建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推进工作。组建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并定期开展项目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推进当地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二)强化考核督查。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所辖区域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推动力度。市里每年下达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并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五气共治”年度考核,同时实施专项督查。

(三)加强培训宣传。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企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着力培养一批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打造适应现代化生产的产业技术工人队伍,积极探索和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育和储备,为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的市场导向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举办专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

(四)重视交流合作。加强与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发达的省(市)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定期举行研讨,推进项目合作,加快引进技术先进、成熟的建筑工业化企业、项目和相关技术及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