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提升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打造建筑强市的总目标,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至“十三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产业外向度力争达到50%,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力争达到8%,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12%以上;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力争达到4家,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建筑业大企业大集团力争达到4家,培育创建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个以上;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全力做大产业规模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建筑业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融资,以及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市内外建筑业企业,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建筑产业集中度。对独立纳税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和地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60亿元和9000万元、40亿元和6000万元、30亿元和4500万元、20亿元和3000万元、15亿元和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激励企业资质优化升级。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企业综合实力、发展态势及对行业带动作用,确定培育对象,实行点对点帮扶,引导、支持企业资质优化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优化紧缺专业资质,对晋升为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晋升为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三)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以及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应优先供应土地,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特别是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区域公司。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的,前三年给予50%奖励,后二年给予30%奖励。
(四)加强外来建筑业税收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市外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积极引导、督促外来建筑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履行税款就地预缴义务。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中标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时应当设立分公司,就地开票,就地缴税,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企业20%奖励。鼓励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就地开票,就地缴税,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的,给予企业50%奖励。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和组织模式
(五)大力推进绿色建筑。为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湖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建立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六)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根据《湖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要求,按照确定的中心城市全装配式建筑管控区和各县区管理分区,严格落实控制性指标要求,确定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达30%以上,并按照规定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予以各单体不超过4%的容积率奖励。各县区中心城区新建住宅要率先实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鼓励开展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基地、企业和项目创建工作。对新建规模达到混凝土预制构件年产能15万立方米以上或钢结构10万吨以上并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的,连续三年给予20%奖励。
(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先行优势,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
(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鼓励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发展
(九)大力拓展市外市场。成立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办公室,引导、协调和服务企业拓展市外省外市场。积极引导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上市企业及知名房地产企业建立协作伙伴关系,开拓市外市场。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包工程时,回我市履行增值税预缴义务。总承包企业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4亿元以下,奖励20万元;4亿元及以上6亿元以下,奖励30万元;6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40万元;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奖励60万元;15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奖励80万元;20亿元及以上奖励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10万元;1亿元及以上,奖励2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建立建筑业“走出境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发布沿线国家市场信息、援建项目和政策动态。以“一带一路”互通互联为契机,加强与央企沟通联合,建立大红鹰论坛的合作伙伴关系,借助其境外从业经验和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与国开行、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出现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完善重大国别风险防范机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别和项目风险咨询服务。对于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我市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扶持。
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十一)加快产学研一体化。围绕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建筑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鼓励设计企业在建筑设计中推广应用标准部品部件,推动标准部品部件社会化大生产。积极推广应用bim(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应用bim技术。对设计、施工企业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照《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十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引进大型先进施工设备、装配式构件生产制造设备,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21号)中的传统优势产业新建项目或“机器换人”项目条件的,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生产性设备投资补助等优惠政策。
(十三)强化行业人才支撑。创新建立建筑业柔性人才库,完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市有关人才培养和引进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家队伍,支持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以及涉外工程专业人才。积极引导企业把研发基地建在科技密集、市场发达的上海、杭州等中心城市,就近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湖州服务。
六、努力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十四)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整合建筑业管理资源,进一步理顺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能,增加人员编制,增强管理力量。将建筑业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由串联审查调整为并联审查,实现建筑业行政许可的智能化审批和动态核查。进一步优化完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实行“容缺”机制,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十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安全监督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市政府质量奖,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对获得“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詹天佑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承建企业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获得上述奖项的按1:1的比例给予主承建企业奖励,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十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理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加快统一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规则,切实纠正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全面推行全过程电子招投标,探索远程异地评标。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依法采用邀请招标。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建产业联盟、采购联盟和“走出去”联盟,参与以ppp等形式承建工程。各县区、各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并鼓励我市企业承揽ppp项目施工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将工程施工业务优先择优发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特别是项目经理及其施工管理团队具有良好信用和相关工程业绩的我市建筑业企业。
(十七)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其中任何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各县区要增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力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七、积极实施金融财税扶持政策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重点骨干企业稳步提高授信额度。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市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在我市的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完善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进“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十九)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各县区、各部门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兑现各类税费优惠时,应按我市工业企业、实体经济同等政策予以落实。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建筑行业负担只减不增。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拖延工程结算时间。加大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八、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市建筑业提升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并专门成立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办公室和“走出境外”联席会议制度。将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工作纳入县区和市级部门年度考核。市财政安排落实建筑业发展奖补资金,用于建筑业提升发展财政保障。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成立“巡回法庭”和专业法律援助站等试点工作,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统计指导工作,做到企业和产值应统尽统。建设部门要围绕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增加服务、监管和协调力量,增设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九、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奖励资金按对应的政策规定分别从工业(“中国制造2025”)、科技、开放型经济等专项资金中安排。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企业,按最高额度一项执行。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发生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当年市建筑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办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