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府〔2017〕123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
2018-07-18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 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 实施意见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以发展绿色建筑为方向,以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手段,以住宅产业现代化为重点,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提升建筑品质,推进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对转变建筑产业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实现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创新发展”观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光荣使命,以科技创新为统领,以绿色低碳为方向,以建筑工业化为手段,以住宅产业化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新型建筑产业体系,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使我市建筑产业率先走出绿色循环、低碳节能的集约型发展道路,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做优建筑强市。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建立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突出重点,分类型、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稳步有序发展。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的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点抓住产业链上游的建设单位和下游的消费使用者,充分发挥市场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主导作用,以及开发、设计、生产、施工、材料、科研等企业主体作用。 (三)示范引领,循序渐进。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中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推进项目试点和产业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普及应用。 三、发展目标 (一)试点示范期(2016~2017年)。率先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并逐步向商品住宅项目推广,全面推进预制楼梯板、叠合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等部品构件应用,提高预制装配水平。建成10个设计研发、部品(材料)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2~3家具备产业现代化施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设10个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推广发展期(2018~2020年)。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力争达到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25%以上。培育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水平的现代化龙头企业,加大品牌培育力度,打响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建筑产业品牌,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和产业联盟,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产品和建造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初步形成较为成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场环境。 (三)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力争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预制装配化率均达到5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50%以上。与2015年全市平均水平相比,工程建设总体施工周期缩短1/3以上,施工机械装备率、劳动生产率、对全社会降低施工扬尘贡献率分别提高1倍。 四、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苏州市“十三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期、推广发展期和普及应用期三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路径、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确定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力布局,统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二)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我市设计、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重点扶持集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提升现代化施工能力。培育掌握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研究推广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预拌混凝土、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等建筑部品生产企业转型。支持地方装饰龙头企业走系统化、集成化和规模化道路,加快工业化装修步伐,推进住宅全装修。鼓励研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物流配送、运营维护等企业组成产业联盟,加快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产业集群,实现融合互动发展。推进房地产企业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建设,引导消费者转变观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 (三)开展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为切入点,逐步在公共建筑、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扩大试点范围。在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项目中率先开展试点示范,全面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推进商品住宅项目试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试点示范期内采取定向委托与市场竞标相结合方式,引进国内知名大型产业现代化技术领先企业实施代建,本地设计、施工、部品构件等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助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普及。 (四)推广适用技术。积极引导建筑行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设计单位将新型结构体系运用于各类适用建筑,推广应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复合木(竹)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提倡采用si住宅体系。全面采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叠合楼板等部品构件,逐步研究应用框架柱、框架梁、剪力墙等预制主体结构件。大力发展和应用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新风一体化、成品住宅全装修与整体厨卫一体化,以及建筑智能化、水资源再生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成套技术。 (五)构建产业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建筑产业布局结构,建设产业现代化研发设计和部品生产基地,培育支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新型产业链。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快施工作业方式变革;加快绿色节能和新型结构体系的建筑部品行业发展,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中坚,建筑部品为配套,符合产业现代化要求且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高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的设计、施工、生产、安装产业体系。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变传统开发方式,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使施工装修一体化、部品标准化、运维智能化的成品住宅成为主要模式。 (六)做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我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优势,引导装修装饰行业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工业化装修发展模式,推动装修材料成品加工和装配化施工,保持我市建筑装修装饰业的行业领先地位。大力推进装修装饰、门窗幕墙、整体厨卫等部品生产基地的标准化、工业化和智能化建设,推进成品装修装饰材料、单元式幕墙、标准化门窗、整体厨卫具等部品材料的集成应用,将建筑部品行业培育成新兴地方特色产业。鼓励和引进优秀企业设立总部企业建设产业基地,以提高建筑部品行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 (七)推广成品住宅。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和装修装饰装配化比例,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将成品住宅开发项目纳入设计和施工监管,倡导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按照简洁适用、节能环保、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原则,使装修与房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优先推广符合节能、环保标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部品及材料,确保装修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二次污染。 (八)鼓励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依托基础较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及设计、施工等企业对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复合木(竹)结构、施工装饰一体化等先进适用技术、工法工艺和产品开展科研攻关,提升成果转化和技术集成应用水平,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革新设计理念,研究施工工法,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将bim技术贯穿设计、施工、销售和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实现设计数字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运营智能化、服务定制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提高建筑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 (九)优化监管体制。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特点的新型服务监管体系,创新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施工图审、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模式,服务于建设主体和市场培育。建立建筑结构体系、现场装配与施工、部品生产与整体建筑性能评价制度,实行产业现代化部品(材料)推广目录管理制度。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建筑部品构件质量监管,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部品构件生产质量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部品构件全过程的追踪、定位和维护,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行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十)注重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型建筑产业化人才引进机制,加强高端人才培育和储备。依托大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人才培训。依托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交流培训,积极培养具备专业技术和生产操作经验的现代建筑产业技术工人,为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建筑节能引导资金,支持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拓展“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增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引导内容,2017~2019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的普及应用,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实施奖励,用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研究、体系评价、部品认证、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的论证评审等,具体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各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设计、研发项目向上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鼓励科研机构申报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以及协同创新中心,享受省科技扶持资金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扬子杯)的,纳入省级质量奖奖补范围。 鼓励和引导优秀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经认定按照《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给予奖补。省、市政府对建筑业明确的其它扶持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供用地支持。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生产基地和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市国土部门对列入市级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生产基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结合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和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每年安排满足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预制装配化率、成品住房比例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应逐步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化率和成品住房比例。以集约集聚、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为原则,鼓励支持有积极性、有条件的市、区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 (三)实施税费优惠。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海关、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建筑产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使用预制装配式技术的建设项目,预制装配式墙体经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由市经信部门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预制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的建设项目,市环保部门相应增加其结构和装修阶段扬尘排污费缴纳达标削减系数。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可参照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改工程项目政策,免征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享受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 (四)完善金融服务。改进和完善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的金融服务,鼓励新型建筑产业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消费者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商品住房,对购买预制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五)优化发展环境。对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市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对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的建设项目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对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市住建部门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项目。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预制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其项目建设达到一定施工进度后,可适当降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各项任务。 (二)强化技术指导。组织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开发、质量检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专家成立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开展产业研究、体系评价、部品认证、项目建设方案及应用技术的论证、评审等,为施工图审查和产业技术服务提供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根据《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目标要求,对预制装配化率等核心指标做出明确界定,专家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作为企业或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依据。 (三)强化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示范典型及成效,提高各级管理部门、企业、消费者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生产方式和低碳消费模式,为我市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各市、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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