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71号)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全市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建筑产业化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扶持和培育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基地,鼓励农村低层装配式住宅建设。2018年5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不少于1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步扩大建设范围。2019年起,中心城区要重点推进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鼓励新建小区整体建设装配式建筑。2020年起,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中心城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规划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列入战略性新型产业,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对采用装配式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以服务雄安新区建设需求进行产业布局,带动保定市建筑业经济发展。雄安新区周边50公里至100公里圈的县(市、区)在土地规划中应优先安排新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保障相关基础性建材供应。
(二)资金补贴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专项资金制度,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装配式住房项目予以补贴。对2020年底前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房项目(以取得施工手续时间为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参照50-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
(三)奖励支持方面。一是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二是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四)预售政策方面。住建部门可提前为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价格可上浮30%。
(五)招投标政策方面。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招投标时优先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和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当地没有或只有少数几家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六)产业政策方面。一是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支持外地优势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提升本地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二是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面向雄安新区周边和京津两大市场合理布局,降低运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建筑用钢的防火、防腐性能,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钢。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实现清洁生产,优化物流管理。支持墙材生产企业重点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轻质高强、使用寿命长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
(七)专项基金方面。支持企业、高校及相关单位在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领域中的研发工作,编制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支持示范项目的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八)金融政策方面。对建设装配式建筑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九)税费政策方面。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明确责任分工
强化各部门职能,在项目审批、规划条件(选址)、土地供应、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根据全市总体要求和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建设计划,并落实到土地供应方案中。
(二)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科学划定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增加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量和建设比例;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将装配式建筑的用地比例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用地上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宗地供地方案前,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应就是否采用装配式建设以函的形式征询住建部门意见,并将意见纳入划拨供地方案。在土地供应时,将住建部门采用装配式建设的明确意见,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到2019年,装配式建筑用地面积不少于当地建设供地面积总量的10%;到2020年,应不少于20%(重点发展区域按任务目标要求制定计划)。同时,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土地核验管理。
(四)财政部门按政策负责支持资金的落实。
(五)住建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的统筹协调工作。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凡对于应采用而未采用装配式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项目审核备案和专项验收。
(六)设计、审图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将装配式建筑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安装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部品部件的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予以监督管理。每年年末,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建筑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引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相关产业园区合理布局,鼓励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或钢结构生产企业提升预制装配式构件、部件的生产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提高技术集成水平,积极创建国家或省级装配式建筑基地。
(二)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三)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四)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的有关知识、支持政策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 相关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在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通过组装和连接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基本规定。对申请享受奖励政策的商品房项目,需经过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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