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2018-07-16
衡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从事装配式建筑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相关企业以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且单体预制率不低于30%。对建筑结构型式确实不能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经衡阳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传统方式建造。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广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第五条 社会投资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第六条 衡阳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是市人民政府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国土、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国税、地税和交警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每半年一次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项目安排会,按照政府投资类房建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分别安排装配式建筑项目计划。 第七条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衡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受委托提供全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测,以及金融投资、产业经济、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第八条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制定支持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按照发展规划完成本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工作任务。明确2018年装配式建筑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比例不低于50%,每个县(市)区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衡阳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 第十条 设计文件中采用经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图集设计的,免予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局要加强和完善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管理,制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推荐目录申报和评审制度,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不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要整合各产业链资源,鼓励研发、设计、生产、施工、建材、装饰、家具、家电、市政、园林、物流等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建设。 第十三条 对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项目造价合理超出传统建筑,增加部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全装修住宅的,可以成品住宅成交价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三)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筑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 111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五)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 第十四条 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文件必须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适用技术、预制装配率等内容的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由市住建局组织验收评审,并出具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预制率等认定文件。对未按照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装配式实施的建设单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分段验收。 第十六条 在建和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招投标预算和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建价[2016]237)号执行。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市质监局要按照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全过程安全保证、物联网管理信息和质量跟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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