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连政办发〔2016〕10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大红鹰论坛

行业新闻

连云港——连政办发〔2016〕10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2018-07-0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 号)和对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的督查要求,按照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苏建筑产业办〔2016〕2 号)要求,现就我市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连政发〔2015〕43号),建立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孙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志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职责分工

  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工作。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工作。

  三、基本原则

  监测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监测评价的对象与内容

  监测评价的对象为全市及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见附件。

  五、监测评价方式

  监测评价工作每年一次,分为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自评和市级审核两个阶段。每年 2 月底之前,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机构按照监测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开展自评,将评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3月底之前,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抽查,将年度监测评价结果报送市政府和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报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六、监测评价罚则

  对在监测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数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

  附件:1.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试行)

  2. 2016 年度连云港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目标任务分解表

  3.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络员工作制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附件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 号)和对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的督查要求,按照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苏建筑产业办〔2016〕2 号)要求,现就我市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连政发〔2015〕43号),建立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孙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志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职责分工

  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工作。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工作。

  三、基本原则

  监测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监测评价的对象与内容

  监测评价的对象为全市及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见附件。

  五、监测评价方式

  监测评价工作每年一次,分为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自评和市级审核两个阶段。每年 2 月底之前,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机构按照监测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开展自评,将评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3月底之前,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抽查,将年度监测评价结果报送市政府和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报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六、监测评价罚则

  对在监测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数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

  附件:1.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试行)

  2. 2016 年度连云港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目标任务分解表

  3.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络员工作制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