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建科〔2017〕43号-三板推广应用通知
2018-07-0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建科〔2017〕43 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省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
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发改(委)局、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 号)文件精神,加快采用装配式建筑成熟技术,积极稳妥地推动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现将在全省城市(县城)范围内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含预制叠合楼板,以下统称“三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板”应用项目实施范围
1. 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以及5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
2. 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
3. 单体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
二、“三板”应用项目实施时间
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县、区)自 2017 年12 月1日起,其它城市(县城)自2018 年7 月1 日起,在新建项目中推广应用“三板”。新建项目均以施工图接审时间界定。
三、“三板”应用项目工程要求
1. 对于混凝土结构建筑,应采用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鼓励采用预制外墙板;
2. 对于钢结构建筑,应采用内隔墙板、预制外墙板;
3. 外墙优先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等自保温墙板;
4. 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鼓励住宅工程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积极采用预制阳台、预制遮阳板、预制空调板等预制部品(构件),提高单体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四、“三板”应用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 新建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的,其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项目的容积率核算;
2. 新建建筑采用经认定的“三板”的,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返还;
3. 对于“三板”应用项目,根据其单体建筑的预制装配率核
定扬尘排污费削减系数。
五、相关工作要求
1. 各地规划建设、发改、经信、环保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环节,建立健全“三板”应用推广制度。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三板”应用比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强化监理职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三板”应用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2.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容积率奖励等相关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扎实开展“三板”推广应用工作,并将其作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3. 各地要强化“三板”推广应用工作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三板”应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三板”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2 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 年2 月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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