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对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减少建筑污染、实现环境友好、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为深化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作目标。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用技术。积极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在工程实践中及时总结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建筑体系并加以推广应用。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杭州市、宁波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
到2015年底,各市要开展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各设区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自2016年起,全省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应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并逐年增加,每年增加的比例不低于10%;绍兴市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及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至少达到100万平方米;杭州市、宁波市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至少达到50万平方米;其他各设区市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至少达到20万平方米。自2020年起,全省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应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单体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力争建筑单体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地政府是推进所辖区域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责任主体,要把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加大推动力度。要编制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制订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省里将对各地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工作目标实行责任制管理。
(三)确定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地政府应将中心城区、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等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并可根据需要,逐年扩大区域范围。在每年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及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省里重点推动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等新型建筑产业基础良好的地区开展试点示范,先行先试。
二、加快培育有效市场
(四)加大项目推动。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性项目率先示范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保障性住房项目每年至少要有30%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要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技术。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
(五)培育龙头企业。引导省内大型项目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发、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部品构件创新和技改项目支持力度。
(六)提升质量品牌。鼓励企业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品牌发展战略,加快质量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及部品构件产品质量。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创优夺杯的支持力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奖评优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等。
(七)加强推广力度。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并提高公众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及公共建筑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落户浙江,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
三、规范提升行业发展
(八)优化审批服务。引导项目开发、工程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建筑装修和运营维护企业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对于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加快标准制订。加快建立和完善省新型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制订适合我省建筑技术的设计、施工、装修、验收、部品构件生产等标准,形成规范统一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补充计价依据,据此作为政府投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增量投资额度的依据。
(十)提升设计质量。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鼓励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项目设计深度要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中的应用,提升综合设计能力。对以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标准,可按国家设计标准高限收费。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设计审查时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十一)改进招标管理。鼓励采用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建筑设计单位。鼓励各地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承包商名录,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名录内的企业。
四、加强金融财税扶持
(十二)完善金融服务。改进和完善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的金融服务,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引导支持开展产业并购,开发产业链金融产品,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金融机构可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支持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bt项目。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其所属企业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对购买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的消费者,在个人住房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如采用公积金贷款,可优先放贷。
(十三)实行专项补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逐步增加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等。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含2a住宅性能认定)和三星(含3a住宅性能认定)标识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十四)实施税费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部品构件的,对部品构件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对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落实项目保障服务
(十五)加强土地保障。各地要将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合理安排用地。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鼓励项目应用。对于申请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是超过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各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3%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房屋销售、登记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十七)增强科技支撑。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关方向,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材料、基础部件、施工工艺及装备等核心技术。对于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并参与编制省级及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的企业,鼓励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化实现产业化的,市、县(市、区)经审核可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产业化经费补助,省科技厅从成果转化专项等资金中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十八)强化人才培养。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高校应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要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育和储备。
(十九)确保运输畅通。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对区域内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项目,应取消政策扶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2日印发